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为目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须从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各类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都要按照学校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完善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取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训练学生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应逐步实施开放式教育,并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增加学生动手机会,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相关实验室须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较好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挖掘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校内外协作和社会服务,进行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编制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计量及标定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原则上只建一个实验中心(室),根据需要可设分实验室。同属于国家、省部级及市级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学科实验室、院级中心实验室的实验室,在行政上只承认其为一个实验室。工作站、测试室、技术室等不作一个独立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及独立运行的分实验室需有专人负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编报、论证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
(四)负责组织编报、审核实验室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审核实验室投资项目。
(五)负责组织实验室评估。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与设备数据的统计上报。
(七)协助人事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对实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考核。
(八)协助教务处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学院在教学实验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计划及实验材料计划,制定新建、调整改造及撤销实验室的方案。
(二)对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抓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有关实验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抓好实验教学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四)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工作量的核定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编报与论证。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学校管理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教学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建设与改造方案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应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增添实验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校设备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整体水平较高、素质良好的实验室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按规定做好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或测试中心,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及时做好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各项管理内容的填写与修订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有关数据。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考核评估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级或省部级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学校“定员、定编、定岗”的要求,根据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评聘和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 (88) 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