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通大〔200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
(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南通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使用部门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和论证:
(一)使用部门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同时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第一、二项),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初审。
(二)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1. 单价10万元及其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主持论证,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参加。
2. 单价3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主持论证。
3. 单价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三)论证主要内容:
1. 结合目前实际工作情况,说明申请购置仪器设备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工作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工作范围,所选品牌、档次、型号、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 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场地、水电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环保措施。
4. 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经费的来源。包括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的维修费、运行材料费落实情况。
5. 校内、外协作共用方案。
6. 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经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 验 收
(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专家、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并由招标采购小组主持验收工作。
(二)使用部门必须事先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培训、环境条件、配套辅助设施、阅读技术资料等。
(三)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仪器设备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
2. 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
3. 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检查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进口仪器设备在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由使用部门配合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按规定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 验收安装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已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将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 (论证报告、审批件、标书、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 分别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要求配备责任心强、有使用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使用操作规程。
(一)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二)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认真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
(四)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技术资料(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八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应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要根据保修情况及时组织修复,保持仪器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中如发生重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0”机时或拒绝专管和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调配。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委托经过培训的人员代为管理,并报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将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考核范围,逐步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利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按照学校对外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