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主要基地。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利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开放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校各类实验室要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挖掘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开放,并逐步扩大实验室开放面和增加开放时间,不断充实开放内涵。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形式与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应满足各年级和多层次学生学习的要求,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主要形式有:
1.开放预约实验。实验室将开设的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修读课程的要求,通过预约,利用课内外时间独立完成实验。
2.自选命题实验。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设想自行命题或根据实验室提出的实验项目指南,利用实验室提供的仪器设备条件,自主设计实验方案,自主开展实验研究。
3.课外科技活动。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和实验室条件,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的研究工作;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新技术开发、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开发、发明创造等创新活动。
4.参加项目研究。优秀学生进入教师的科研项目组,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活动,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实验条件和实验指导。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方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范围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全校师生全面开放。
第六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包括:课内实验;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和各类实验室要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开放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严格开放实验教学考核,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系、中心)分管实验教学的院长(主任)直接领导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将在条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保证和促进实验室开放工作可持续、协调发展。学校将把实验室开放纳入学院目标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的范畴,把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作为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加强实验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以供选择。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将实验室开放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开放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开放过程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开放成效。
第十三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预约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开放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重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实验技能、创新思维方法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和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学生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向实验室报名预约,经实验室核准安排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前应先接受培训,取得上机资格后方能操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开放实验前,必须进行充分预习,认真熟悉实验内容,仔细拟定实验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参加课内开放预约实验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参加自选命题实验的学生应从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归纳总结实验项目的创新设计思想、收获与体会,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实验室组织教师采取演示、面试、论证等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学生应在项目完成时撰写技术总结报告,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应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组负责人评价意见,视项目来源可由学校、学院或实验中心(室)组织教师组进行鉴定、验收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自选命题的实验报告、课外科技活动的技术总结报告和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应由实验中心(室)归档。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活动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成绩登记按学校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